曹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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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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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副教授离婚后被负债652万,曹律师有话讲!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550人看过

导语:46岁的大学副教授,租住在月租400的城中村,工资被执行。法院认定,丈夫在婚姻期间私自举贷的6笔共计652万债务需要她共同承担。


经常有朋友咨询,说婚内一方的借款是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很多人往往简单认为,说一方私自借的钱,私自使用,凭什么需要不知情的我进行偿还?那么今天我就来说一下婚姻中债务的认定情况。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做了区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生活无关的债务。

那么实践中该如何区分,首先需要看该债务的借款时间是否形成于婚内。如果是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个人债务。

其次,看夫妻有无举债的合意。如果存在合意,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再次,看该债务的用途。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购置房屋、修建住房、购置生活用品、从事商业活动、共同投资等所负债务,。即使一方不知情,离婚时一般也会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夫妻协议而发生性质的转变,夫妻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或妻一方个人承担的债务是无效的。即使离婚后,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找夫或妻任意一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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