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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说的婚内同居应“赔当其过”并不是你想的那样简单!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829人看过

6月18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表示,家事审判应宣德扬善、淳风化俗,要弘扬家庭美德,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最高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赔当其过”

娱乐圈婚内出轨频发,各地离婚率高涨,街头原配打小三早已不新鲜,只靠道德已经不能遏制各种婚外情小三的势头了,最高法终于坐不住了。据悉,杜万华带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妇联联合调研组,听取各界对编纂民法分则亲属编的意见建议。他强调,各地人民法院要着力解决当前部分家庭成员行为失范导致的家庭纠纷频发问题,对于重婚、家暴、婚内与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违背家庭伦理道德的行为,应依当事人请求判决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做到“赔当其过”。

对于最高法这样的表态,很多人表示赞赏,与过去相比,近几年的离婚率确实有所提高,越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越是如此。重婚也好婚内与人同居也罢,都是不道德的,但是这毕竟是家庭内部的问题,法院作为一个外部机关在处理这种内部矛盾时往往是很无力的。所以不要以为只要谁出轨了就应该给对方赔偿,这在实际操作中是需要有力证据的。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定过错方的一种情形,也是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也可以据此获得损害赔偿和多分财产。

有人以为“婚内同居应赔偿”是一条新规,其实并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一直都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需要证明持续稳定的在一起居住2-3个月以上,但实际上涉及两性关系的各种证据一般都比较隐蔽,受害者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难的就是缺乏证据。

在这里安嘉律师要提醒您,在收取证据和使用证据的过程中,要采用合理合法的途径,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同居被发现后一方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二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的证据;三是双方往来的微信、短信等;最后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些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此次最高院的“赔当其过”虽然没有太大的实质改革,但已经将这些婚姻中的过错问题纳入到司法改革中,让我们拭目以待。说到底,婚姻幸福与否,永远是自己的事情,靠外部来强制保护,只能避免伤财不能避免伤心。且走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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