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成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若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情形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487人看过

   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所以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处理不尽相同。原因是《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对按揭房屋的分割方法较为模糊并且操作性不强。所以常常出现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判决结果也不同。就这一问题,仍然有规律可循,安嘉律师事务所的北京离婚律师总结多年的诉讼经验,对于离婚诉讼中关于按揭房屋分割的情形做归类整理,分享给大家:

      1.婚前支付首付,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1)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并取得所有权证情形,应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由于婚后出现了另一方共同还贷的情形,所以还应考虑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并参照房屋在市场中价值的波动的特殊性,来确定房屋的最后分割。具体方法为:一方独享婚前所付部分及其增值,婚后所付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平均分配,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以上原则补偿给另一方。

      (2)婚前双方共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写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属于婚前按份共有的财产,但是在分割时有所不同。因为婚前没有交清全款,所以婚前各自所交的那部分房款,属于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婚后则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部分房屋价值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约定从其约定。

      2.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婚前一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种情形,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判决倾向。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但由于实际付款行为是在婚前完成,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协议形成于婚前,那么房产证仅是协议履行的一个部分,不影响房屋的本质属于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实质。但是为体现公平,在分割应具体考虑,一方独享婚前所付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的权属应当与还款及婚姻的年限挂钩。如果大部分或所有的贷款是在婚后偿还(80%),并且结婚年限较长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婚前首付作为个人一方的出资。

      (2)婚前双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分割时,双方各自拥有婚前所付款部分及其增值,婚后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配。

      当然,离婚诉讼中分割按揭房屋,如果只考虑结婚时间和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来认定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反而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分割该房屋时还应综合考虑,各方对房屋的实际贡献以及照顾女方、儿童、弱者及无过错方等《婚姻法》原则性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