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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766人看过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根据受害者或者受害者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的申请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0088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反家暴法,首次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式措施,可谓是家暴受害的者的强有力的保护伞,可以有效隔离施暴者与受害者,防止受害者反复遭受家暴,同时,由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多重组织机构配合执行,可以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而不是流于形式。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接下来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第一、申请主体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是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本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申请方式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具备以下几点:()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受理机关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时效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可见,反家暴法为了能够真正解决家暴受害者反复遭受家暴侵害的问题,提供了多重的保护方式,以期用最为便捷最为有效的方式保护受害者及其家人的人身权益不受损害。为了让施暴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绝对执行,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所以,当您或您身边的亲人、朋友不幸遭遇家暴时,请及时行使法律赋予受害者的特权,有效进行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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