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现已公布,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法中有对政府机构赋予的职责,有以下几点:
政府机构的职责:
1、家庭暴力预防方面: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2、家庭暴力处置方面:
1)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2)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公安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4)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5)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6)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3、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