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已于本月一号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从理论到实践的重大突破,极具里程碑的意义。不过,对于这个为数不多仅经二审通过的法律,是否能如同其通过一样立竿见影的取得成效就需要我们拭目以待了。
不过在反家暴法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局限的地方,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行完善。
一、家庭暴力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在主体的范围只规定了家庭成员的行为。虽然附则中提到了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本法,但笔者认为,可以再将其进行扩展。目前,与配偶暴力相比,分手或离异后的配偶因无法律保障,发生的概率以及后果的严重性有过之而无不及。且国外大多数国家将恋人、伴侣和前配偶关系等非家庭关系纳入保护之中,使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与家庭。
二、性暴力是否包含在“等侵害行为之中”?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那么既然没有列举性暴力,那么能否将其涵盖其中呢?笔者认为,应该明确地将性暴力列举出来。很多家庭暴力的事件都与性暴力有关,而性暴力对于大多数受害者是很难说出口的。
而且性暴力的证明也存在问题,在身体上遭受的伤害又不能简单的拿出来证明。
三、法律没有建立完整的制度
对于受害者,法律仅仅规定了将其安置在临时庇护所中、救治机构或福利机构之中,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后续安排,例如对庇护所安置期限、有无心理辅导、法律援助、能否独自在社会生活等问题没有说明,造成实行存在一定障碍。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完善配套规章制度,真正的做好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