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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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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对方假离婚观点,助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约320万元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0日|分类:婚姻家庭 |4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不多,但呈上升趋势。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主要集中在房屋、土地及其补偿款、存款、有价证券四种,本案中当事人原告与被告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都有证据,争执不下,最终原告找到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曹成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用有力的证词和证据一一击破了被告的观点和证据,下面我们和曹成律师一起来看本经典案件的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季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

案情概述:

原告季某与被告杨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离婚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320万元,屋内家具家电折价补偿款5万元,任何一方不按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绝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同时,离婚时原告名下尚有奥拓车一辆未处理,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320万元及家具家电折价款5万元;2、被告赔偿违约金20万元;3、被告以34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20157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依法分割×号汽车,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双方是为了降低购买二套房的税款采取假离婚后再复婚,其次夫妻共同债务200万元要双方共同承担,最后要求原告予以归还购买望京房屋向银行贷款时被告偿还的款项。

 

【裁定结果】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原告在与被告离婚后贷款购买望京房屋,该贷款应为原告个人债务,现被告代原告偿还贷款142776元,该笔款项应视为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付款义务,向原告支付的补偿款。

关于违约金部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但被告以代原告还贷款的方式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违约金的数额酌情予以调整。因被告已经承担了违约金,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不再支持。

关于原告与被告以各自名义向浦发银行的200万元的贷款,两笔贷款发生于双方离婚后,但本案处理的是离婚时双方之间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债务,且关于债务的分割仅在夫妻内部有效。现有证据表明该两笔贷款均发生于双方离婚后,且由被告自行支配,被告虽主张其中有60万元用于购买望京房屋,但无任何证据证明,亦无证据表明剩余贷款由原告与被告共同使用,故在原告与被告之间,该两笔债务应为被告之个人债务,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双方离婚协议签署于201564日,被告自同年12月起即代原告支付银行贷款,直至20177月停止付款,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710月起诉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季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三百零五万七千二百二十四元、家具家电补偿款五万元及违约金五万元;

二、×号汽车归原告季某所有,原告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杨某支付折价款七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杨某的其他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89元,由原告季某负担758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195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律师解析】

这个案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涉及的房屋、车辆、共同贷款都需要仔细分析,拿出有力的证据去反驳被告的观点,被告主张的:1、诉讼时效无效问题;2、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3、双方无债权债务;都一一被代理律师反驳击破,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签署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依法纳税义务;双方恶意串通实在难以采信;我方的证据也有力的证明了双方均为对方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二人应当对两笔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结语】

为了降低购房税款假离婚是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我们要从协议的各个款项着手,拿出每个款项对当事人有力的证据,各个击破对方的观点,如你遇到离婚后纠纷,不知道从何下手,找有经验的律师能快速有力的解决你的问题,这方面,可以向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曹成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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