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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超6成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怎么立才有效

发布者:曹成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8日|分类:继承 |3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今社会老龄化现象日渐加剧,很多人担心死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纠纷而对遗嘱密切关注,但起草遗嘱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根据最高院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被确认为无效的遗嘱已超过60%的比例,刘XX经过统计、整理和分析,为大家普及遗嘱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案由 继承纠纷

原告:李1女,汉族,19549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XXX律师

原告:李X2男,汉族,195632日出生

被告:李X3,男,19592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X4,男,1987321日出生,汉族

案情概述

原告李X1、李X2诉称,父亲李X与母亲李X民系夫妻,二人育有三子女:李X、李X2、李X3;李X4系李X3侄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取得北京市西城房屋和北京市丰台房屋所有权。200138日,李X留有自书遗嘱,明确在其死后上述两套房屋所有权及房内所有家具家电留归李X民继承、所有。20081015日李X民留有自书遗嘱,明确在其死后,西城房屋留归李X2继承、所有;丰台房屋,如李X4DNA鉴定确属李X3之子,则有李X1、李X3、李X4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如李X4不做DNA鉴定,则房屋由原告李X1、李X3共同继承。20124月李X去世,20162月李X民去世,就涉案房屋继承事宜,现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经询,二被告同意与二原告调解解决本案继承纠纷。

 

【法院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一、被继承人李X名下北京市西城房屋由原告李X2继承、所有
  • 二、被继承人李X名下北京市丰台房屋由原告李X1、李X3、李X4共同继承、按份所有,每人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

 

【律师解析】

刘XX搜集了上百份无效遗嘱判决书及结合个人经验,对判决书的遗嘱类型、效力等因素进行了全面解剖,总结以下遗嘱法律知识以受助广大群众。

所谓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XXX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显然,遗嘱是给予立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就遗嘱的法律效力而言,在司法中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数不胜数,如想合法有效,必须具备以下6点条件:

  • 1、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和使之要求,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手写;
  • 2、遗嘱用语需规范。比如不得使用“我走后”等词语,“我走后”并不能代表死亡;
  • 3、切记不要随意到网上抄写所谓的遗嘱模板;
  • 4、立遗嘱人必须为其真实意识表示,仅可处置个人财产,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胁迫、欺骗、伪造等遗嘱无效;
  • 5、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且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最后,刘XX提醒广大群众,最好将自己所立遗嘱到公证处实行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视为效力最高。

 

【本案结语】

在平时生活中,广大群众对遗嘱继承的知识知之甚少,且存在很多误解,以为“自己随便写写”就可以,却造成很多遗嘱立后无效的结果。刘XX再此劝诫广大群众,书写遗嘱必须严谨慎重,关键时候建议找专业律师起草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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