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洪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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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进行的房产赠与,分手后如何确定归属

发布者:朱洪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678人看过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结婚前或结婚后赠与对方一定财产,有时这样的交流也是增进感情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贵重财产的赠与,应当通过书面赠与协议,表明财产赠与的目的,是单独的无条件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二者法律结果泾渭分明。近日本律师刚处理完一起婚前赠与房产的案例,整理处理与各位读者分享。

【案情简介】

花某是合肥某大型商城业务咨询员,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事业比较成功但比自己大八岁的客户朱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不久同居。朱某为了表达对花某的爱意和打算结婚的诚意,在花某单位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花某名下。同居的时间里,朱某多次表达想让花某登记结婚的意愿,但是花某认为自己还年轻,刚步入社会,思想还不成熟,没有玩够等等拒绝与朱某登记,久而久之,两人时常为此争吵,一年后,朱某向花某提出分手,同时要求花某返还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屋。花某认为分手可以,但是房子是自己心甘情愿送的,不愿意返还。朱某找到本律师进行了咨询,并且委托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朱某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花某名下,是为了表达对花某的结婚的诚意,并不是单纯的无偿转让,赠与的目的是为了与花某结婚,且该赠与目的是彼此默认。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花某名下房屋归原告朱某所有,被告花某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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