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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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李方杰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8104人看过


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绍兴市**县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接受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作为**的辩护人,现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逮捕。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无逮捕的必要,现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贵院对**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并未直接向受害人实施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处分自己的财物,其本人社会危害性较小。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案之所以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其主要原因在于涉案公司的催收部门在催收借款之时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但嫌疑人**在公司中任职业务员,其主要工作内容是招揽客户、接待客户以及向客户释明公司的相关收费标准及利息标准,其本人并不参与公司借款的催收活动,也从未直接向受害人实施威胁、要挟、恫吓等行为,仅仅是在客户逾期还款时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二、嫌疑人**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仅仅起到了辅助作用。首先,**只是公司的一名员工,受A、B、C等人的雇佣从事承接借款订单的活动,领取固定工资(2500元/月)和业绩的提成,他并非公司的老板或负责人;其次,**的工作内容仅仅只是发展客户、接待客户,并不参与公司的催收行为,他不是本案非法催收行为的犯意发起者、策划者、参与者。

三、与传统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相比,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中的特

殊性在于涉案公司发展业务、签订合同、催讨借款等一系列活动并非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一)涉案公司与受害人签署的合同有虚假成分、费用畸高等问题,但并非必然构成犯罪。受害人与公司签署借款合同之前,业务员会向受害人释明利息、手续费、管理费、押金等借款成本以及违约后果,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双方才会签署合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公司并未采取欺诈或暴力胁迫等方式与受害人签署合同,尽管公司的借款利息、材料费、手续费、管理费、押金等合计费用较高,但双方签署的合同在本质上还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签署的,并且公司也有实际交付钱款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以实际交付的借款为借款本金。因此,对于公司与受害人约定较高借款费用和未足额交付借款的行为,可以通过民法的否定性评价予以调整,并非必须上升到刑法层面进行刑事处罚。

(二)本案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需要科处刑罚的应当是涉案公司的催收部门采取不正当的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行为。

四、**主观恶性并不大,客观上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是初犯,在本案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这次犯罪是由于他法律意识不强,实际上他本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等恶劣的社会危害后果。

五、**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其本人涉案的事实,其参与公司业务的相关证据已由公安机关充分掌握,对**取保候审不会出现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可能,且**是绍兴市越城区人,其本人有固定住所,对**取保候审不会对日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产生影响。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对**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并无逮捕必要,其家属**凤自愿提供保证金或担任保证人,保证**能够及时、积极地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各项规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和对较轻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请求贵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

                                                           辩护人: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李方杰律师

                                                           日  期:  2018年3月13日  


【办案情况】本律师会见嫌疑人**后于2018年3月13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上述法律意见,后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于2018年3月15日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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