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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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当事人工作特殊性,成功将张某监守自盗辩护为职务侵占,侵财数额不构成犯罪不起诉

发布者:张锐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206人看过

案件描述

  办案经过

  张某涉嫌盗窃被龙岗区某派出所抓捕后刑事拘留。张某的母亲委托本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会见张某,与张某交谈了解到张某经亲友介绍到一家商店上班,由于店小,人手少,张某在营业员岗位基础上还常常替补其他岗位的工作,或顺便帮同事的忙,算是一个热心肯干的好员工。某日,因收银岗位的小吴没向老板打招呼私自请假与男友游景点,请张某暂时帮忙收银,张某暂管期间,一时冲动抽了四千多元到自己口袋。某天,老板查账发现短缺四千多元,遂报警,派出所侦查锁定了张某,张某承认其拿走了那笔钱。警方立盗窃案刑事拘留了张某。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全面调阅复印出卷宗,认真研究卷宗材料,发现商店收银小吴陈述当日下午她没有请假,是正常上班,本律师直觉认为小吴在说谎,以掩盖其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如何能拆穿小吴的谎言?是压在当事人和本律师的心头大石。本律师再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她同事小吴的性格兴趣行事风格,发现小吴有在QQ空间上晒游玩照片的爱好,并经常带数码相机拍照的爱好,直觉告诉我,小吴会不会在她的空间里晒出当天游玩的照片呢?要了张某的QQ号和密码,回来上张某QQ进入小吴的空间后,大喜,果然有小吴当天在某景点的游玩照片,数码照片上还有记录拍摄的时间,精确到分秒。我马上打印出来,向承办检察官反映小吴作假证的可能。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再次询问小吴,小吴无言以对,只得实话实说,这样就还原了张某当日替补收银岗位上侵占钱财的事实,认定是职务侵占,否定监守自盗型的盗窃,由于其侵财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公安请示检察院后作出撤诉处理。张某赔偿店老板四千多元后,离职吸取了教训回归到正常的自由生活,如今张某已结婚正待产,恭喜她。

  成功经验:

  1、司法实践中许多监守自盗型的盗窃与职务侵占罪非常相近,一个细小的差别会影响案件的定性走向。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比盗窃罪高,量刑明显较轻。

  2、司法实践中,许多小公司、小商户的员工往往身兼多职,或临时替补帮助同事工作,在替补工作期间或帮助同事工作期间,私自动用公司钱财,如何还原事实真相,需要深入细致调查分析研究。

  3、许多刑事案件中,证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可能作虚假证言陈述,或因为掩盖自身的缺点缺陷,或被人蛊惑,或中伤陷害他人等等。如何拆穿证人的虚假证言,需要开阔思路,多想办法,多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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