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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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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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起诉书

作者:冯绍青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2876次举报
2015-11-03

原告:XXX,男,19XX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许XX街20号17号楼1-10号,身份证:xxxxxxxxxxx,电话:13xxxxxxxx。

原告代理人:XX(原告之子),男,119XX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许XX街20号17号楼1-10号,身份证:xxxxxxxxxxx,电话:13xxxxxxxx。

被告:XXX,男,19xx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后xx村。身份证: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或xxxxxxxxx。

案由:借款纠纷

诉讼请求:

恳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x万元;

恳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年2月份,被告xxx借河北河南交界处xxx工程要招标为由,向原告借钱xx万元(其中包括此前被告欠原告房租款一万元),双方协议约定月利息按1%,期限三个月,结果,到期后被告一直拖着不还,于2008年被告在xx大酒店商务楼重新补写了借条,此后就又失去了踪影,并为逃避债务而不断更换联系电话。

20xx 年初原告生病住院,被告去探望之时,谈到欠款的事,被告借故仍然没还,2011年10月15日在xx市xxx,被告xxx所欠原告款项本息合计已近xx万元,因此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代理结算xx万元工程款的委托书,结果因施工方不欠被告款项,故欠款没有得到清偿,20xx年原告到xx多方打听才找到被告,经协商,原告为了尽快拿到欠款,就免除了被告部分欠款利息,被告于20xx年1月11日再次打下xx万元的借条,承诺八月底清偿,时至今日被告仍不还款。

被告这种毫无信用的拖欠行为,严重破坏了原告及其亲人的正常生活,原告无奈,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原告一个公道。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 年 4月 3 日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裁员,法学硕士,经验丰富,办案严谨,热心对人,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3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
1140120********33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