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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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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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某企业工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冯绍青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原告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参与被告某企业工会2019年元宵花灯制作安装招标,中标金额为106万元。2019年1月8日,双方签订《2019年彩灯制作安装拆除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元宵彩灯展览工程,合同总费用为10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进行施工,过程中,被告以原方案的部分灯组视觉感观过小等为由,要求原告增加了部分工程内容,原告只好另外购买增加的材料,并另外安排施工工人连续两天连夜加班紧急施工,增加施工成本共计86000元。原告如期依约履行了所有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支付两笔工程款共计996400元,尚欠149600元(合同款差额63600元+增加工程量款额86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经与被告沟通请求支付余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9年彩灯制作安装拆除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建立合同关系,该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系合法有效。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违约故而扣除工程款,因原告已按照中标设计履行协议内容并经被告要求予以改进,且该灯笼墙已交付使用后已被拆除,据此原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相应工程款项,被告辩解其扣减违约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灯展灯笼墙未达到被告的预期效果,原告为此出具致歉信为证。经双方协商改进,但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做增加工程量及造价变更约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增加工程量价款的诉求无有依据,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工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太原市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3600元;

二、驳回原告太原市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双方依法签订了合同,双方都应该诚实信用,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违反约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必然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守约方只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建议:

当事人在合同交易中,一旦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尽快委托律师依法维权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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