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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亡的,是否应当按照工伤标准赔偿

发布者:张巧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664人看过


   从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务工,为国家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付出了汗水与泪水。至今第一代农民工叔叔现在普遍已经超过了60岁,部分已经回老家,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超过60岁的农民工叔叔还在各个城市的建筑工地拼命挣钱。而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时常都会发生摔伤、砸伤甚至死亡的事故。而当这些超过60岁的农民工在工地施工过程中受伤后,他们的利益又该如何保障。

众所周知,男60岁,女50岁是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又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劳动关系的证明,而当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民工,工作中受伤,是无论如何也无法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难道就只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来计算,而一般情况下,按照人身损害对伤者做伤残鉴定,鉴定的等级都会比按照工伤标准鉴定的等级低12个等级,同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也会对伤者要求承担一部分责任,且残疾赔偿金还要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若无法提供完整证据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满一年以上,那么就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同样的伤情,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与按工伤赔偿的金额相差几倍。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民工在工地受伤事故经常发生,本身工伤事故维权之路就非常艰难,又加之超过了退休年龄,更是需上加霜,难上加难。那又该如何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弱势民工的基本权益?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指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从以上两个规定可以看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律师提示:无论是否达到退休年龄,都真心的希望各位在外务工的兄弟姐妹,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安全。若发生工伤事故,不要慌张,不要盲目维权,即便是不委托律师走法律程序,也建议咨询一下律师,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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