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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9年如何“离婚”

发布者:张巧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746人看过

同居9年如何“离婚”

20169月,刘先生在网络上查到我的联系方式,知道我就在成都市温江区做律师,同时也看到我的咨询回复非常认真负责。就主动的联系了我,说是要咨询和委托律师处理婚姻问题,刚好当天上午,我就在办公室整理资料,他本人也在温江区。于是我就把我律师事务所的地址发给他,并让他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经过面谈后,了解到的案件大致如下:

  刘先生和他的妻子是在9年按照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典礼,后来也多次提到要去办理结婚证,但始终因为工作、证件没带齐等多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了一女。现均在上小学,双方由于性格原因,经常吵架。甚至在最近2年还发生打架,抓扯等行为,双方确实难以共同生活了。于是在2014年,二人就签订了一份《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协议约定了,在“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归男方所有,在农村修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小孩由男方抚养,且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从此以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于是双方就解除了同居关系,2个月后,二人又生活在了一起,但还是没法解决性格差异问题,仍然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刘先生在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后,又以自己的收入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双方又谈到“离婚”一事,女方提出要男方分割房产的一半,且要小孩的抚养权,男方不同意。 于是刘先生就想委托律师出面调解或诉讼解除同居关系。

  我听了他对案情的介绍,向他分析到:首先应当对二人的关系进行定性,虽然双方之间办理结婚典礼,但由于没有办理结婚证,故双方的关系是同居关系。关于第二套房产问题,同居关系期间的房产原则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同时根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的约定,这房产就是解除同居关系后购买的,另外这也是刘先生独立的收入所购买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已经作出了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刘先生听了我的解释后,心中的疑惑顿时解开,当即决定要签订委托手续。于是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我就告知刘先生,约一下他的妻子,希望此事能够从中调解处理。

3天后,刘先生和他的妻子都气冲冲的来到我的办公室,都在互相的嘀咕着指责对方。于是我就让刘先生在外面会议室稍等一会,我先和他的妻子李女士沟通一下,我把3天前解释给刘先生的的内容,向李女士也解释了一遍。李女士听完后,似乎明白了,但还是有点疑惑,于是我又解释了一遍,她终于明白了。这时我把刘先生也喊进来,让他们二人沟通一会儿。半个小时候后,刘先生和李女士就解除同居关系一事达成了协议,希望我能草拟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第二套房归男方,小孩还是随男方生活,但确保女方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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