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4月19日21时00分许,吴X驾驶川AZHXXX号奥迪牌黑色小型轿车,由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东宫寺方向,沿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东宫寺社区4组村道,往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温江区和盛镇东宫寺社区4组64号门前村道路段,与同方向前方右侧路边缘正常行走的行人杨学英及其女儿吴X母女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学英当场死亡,吴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交警大队于2014年4月27日作出成公交认字[2014]第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学英、吴X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川AZHXXX号车辆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当初刚刚接手此案时,很多人都认为由于驾驶员存在逃逸行为,属于保险免责条款,商业保险不应当赔偿。但考虑到本案死者与伤者系母女关系,伤者即将参加高考,且伤情即为严重。本所律师一起讨论此案,我们一致认为本案可以从商业保险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角度出发。最终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一审、二审均判决商业保险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