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和乙女签订协议约定:男方借给女方50万元,女方答应做男方的情人。若女方以后不愿做情人了,则要返还借款;如果男方不要女方做情人,则50万元抵作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和生活补助等,不再返还。后双方关系破裂,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50万元,所持理由是:情债之约无效,既然无效,女方就要返还50万元。如果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将会造成事实上支持包养情妇者行使撤销权,让其“人财两得”,岂不爽死包养人?
果然,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男和乙女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简而言之,有配偶者为形成、维持和解除与第三者的重婚、同居或者通奸关系,约定了赠与或者补偿协议,一方要求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又反悔的,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