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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邻居家玩耍时受伤,对方需要负责吗?

发布者:程明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038人看过

俗话常说“远亲不如近邻”,临时有事请邻居帮忙照看一下小孩、或者带小孩串串门也是常有的事。 不管是邻居带小孩来你家串门或者是自己带小孩去邻居家串门,都要时刻关注小孩的安全,避免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贺某(5岁)与陈某(5岁)住同一个小区,经常一起玩耍。2018年一天贺某奶奶带贺某外出玩耍,路过陈某家门口,陈某奶奶邀请贺某进屋跟陈某一起玩耍,后在玩耍过程中,两小孩不慎碰倒热水壶,陈某轻微烫伤,贺某身体大面积烫伤。后紧急送医,贺某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6万元。后贺某父母将陈某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陈某父母需对此次事故负50%责任,需赔偿贺某8万元。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陈某的奶奶在家烧开水应当釆取措施排除可能危及儿童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使那些获准进入或贸然进入的儿童无法接触危险,保障不对儿童造成损害,却因疏忽大意,未履行对儿童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其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小孩自行玩耍,导致贺某被烫伤应承担相应责任;贺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去陈某家玩耍被烫伤,贺某的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双方负同等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律师浅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惨剧的发生,实非各方所愿意看到的结果,事发时,如果双方监护人均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与监护义务,则本案的惨剧完全可以避免。古人云“爱子心无尽”,为人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无穷无尽的,但父母对幼子之爱,除无私给予之外,保障其免于危险与事故,仍是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之根本义务与责任。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古语,也同时教育世人,对他人之老幼予以关注与爱护,亦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也是和谐融洽邻里关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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