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庆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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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劳务合同与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丁庆林律师|时间:2018年07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3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关于劳务合同纠纷方面的,在劳务合同到期后,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2006年8月,王某某到保洁公司从事环卫工作。2015年9月保洁公司与环卫公司签订环卫作业服务交接承诺书,约定:环卫公司接收作业段面内属保洁公司的所有环卫工人,继续作业。后环卫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间一年(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每月1500元,王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环卫公司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6年3月环卫公司通知王某某解除协议。王某某要求环卫公司、保洁公司按保洁公司承诺每上班一年支付一月补偿金,协商未果,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王某某与环卫公司、保洁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未书面约定补偿金,且王某所举证据无法有效证实其与保洁公司、环卫公司之间存在解除劳务关系后一年有一个月工资补偿的约定,故不支持王某主张。


  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案例点评】

  本案中,王某某与保洁公司、环卫公司先后建立劳务关系,环卫公司依约定为已达退休年龄的王某某购买意外险,支付每月工资,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王某某要求的补偿金并未有书面约定或其他证据证明,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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