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19日,邓某某进入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6日,邓某某应名为“申总”的QQ账号指示,未履行审批手续便将物业公司X元转入某个人账户。知道被骗后,邓某某于当日向公安局机关报案。2014年8月22日,物业公司认为邓某某应承担该事件的全部责任,要求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解除与邓某某的劳动关系。后,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成讼。
【丁律师代理意见】案件系劳动关系项下导致的损害赔偿,物业公司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成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