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庆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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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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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成都市某某区统一建设办公室、第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庆林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4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黄某某与某某公司分别于2010年X月X日、2009年X月X日、2010年X月X日签订《项目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分承包协议书》,约定某某公司将所承包的“XXXX”A塔29F至37F精装房、B塔全部精装房水电改造工程,二、三楼商场及B塔公共区域水电安装工程,办公楼4-6办公层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黄某某,黄某某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但某某公司至2014年10月2日,分别欠黄某某工程款项X元、X元、X元。

    以上三笔欠款分别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牛法院)作出(2014)金牛民初字第317、318、319号判决予以确认。第三人于2009年承包了统建办所开发的“XXXX”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并于2011年完工交付统建办使用,但是统建办至今尚欠第三人工程款1000000余元,因某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了黄某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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