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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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数据

发布者:王晓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358人看过

2013年贵州省交通事故赔偿数据

2012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00.51元,比上年增长13.4%;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585.70元,增长10.9%;

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753元,比上年增长14.7%;

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901.71元,增长12.9%。

2013年贵州省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标准表

伤残

等级

城市

农村

死亡

374010.2元(即18700.51*20

95060元(即4753*20

一级

374010.2元(即18700.51*20*100%

95060元(即4753*20*100%

二级

336609.18元(即18700.51*20*90%

85554元(即4753*20*90%

三级

299208.16元(即18700.51*20*80%

76048元(即4753*20*80%

四级

261807.14元(即18700.51*20*70%

66542元(即4753*20*70%

五级

224406.12元(即18700.51*20*60%

57036元(即4753*20*60%

六级

187005.1元(即18700.51*20*50%

47530元(即4753*20*50%

七级

149604.08元(即18700.51*20*40%

38024元(即4753*20*40%

八级

112203.06元(即18700.51*20*30%

28518元(即4753*20*30%

九级

74802.04元(即18700.51*20*20%

19012元(即4753*20*20%

十级

37401.02元(即18700.51*20*10%

9506元(即4753*20*10%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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