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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户口迁移条款如何约定

发布者:冯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69人看过

户口迁移在二手房买卖中是一个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不少人等交房后才知道房屋内还有上家,甚至是上家的上家的户口。

目前法院一般认为户口问题涉及公安户籍管理,不是一个民事纠纷,因此就算下家起诉到法院要求上家将户口迁移的话,法院也会拒绝立案。

因此,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不能简单约定,如:“出买人方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户口迁走”,而应当将户口迁移与违约责任挂上勾。

下家可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按以下方式作出约定:

一、将户口迁移与违约金挂勾

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该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按每日 元支付违约金,直至户口迁出时止。”或“出卖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该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应向买受人支付总房款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二、将户口迁移与房款尾款挂勾

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将该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如逾期未迁出,买受人可将房款尾款暂扣,直至户口迁出时止。如买受人根据本条将房款尾款暂扣,出场人仍应当按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条中约定的户口迁出时间可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支付最后一期房款的时间一致。

相比而言,第二种方式比第一种方式更好一些。

因为,由于户口不迁移而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户口不能落户)很难量化,而《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法院有可能认为违约金过高而不全部支持。实务中也有相关案例,买受人根据合同计算了十几万元的违约金,最后法院只支持了二万。

而第二种方式将“户口迁移”作为“支付尾款”的条件,只有当条件成就时买受人才支付尾款,条件没有成就就可以不支付,这就避免了第一种方式容易出现的“违约金过高”的问题。而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合法的,没有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不能以“未付尾款”为由拒绝交房,一般来说,尾款是在交房时结清水电煤等费用,且对房屋设施设备清点完毕后在交房时再支付的,因此如果合同中作这样的约定,一定要写清交房的时间应当是一个具体的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如“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并取得收件收件之日起二十日内或办理过户交易手续且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证之日起三日内,出卖人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而不能写成:“买受人支付房款尾款之日,出卖人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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