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罗某是夫妻关系,因妻子陈某患有不孕不育症,两人遂商定通过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为此,两人在将丈夫罗某的精子以及非法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外授精并形成受精卵之后,非法委托第三人进行代孕,共支出约80万元。2011年2月,一对异卵双胞胎出生。陈某通过非法手段为双胞胎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生父母为委托人,并据此办理了户籍申报。此后孩子一直随陈某与罗某共同生活并由其进行抚养。2014年2月9日,罗某因突发疾病去世。此后,两个孩子由陈某单独抚养。2014年12月29日,罗某父母诉至法院,他们认为罗某是两个孩子的生父,而陈某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且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要求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并抚养两个小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罗某、陈某与代孕所生之子形成父母子女关系。首先,罗某与代孕者在其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在婚姻法上与婚生子女的权利是同等的。
其次,虽然陈某并非两个孩子生物学上的母亲,但婚姻法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仅是自然血亲还有一种拟制血亲,本案中陈某实际上是两个孩子的继母。这跟我们通常理解的继父母的概念不同,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夫或妻一方知晓并接受该子女为其子女,同时与该子女共同生活达相当期限,并对该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之义务的,也可以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陈某在婚后接纳两个孩子并对其进行教育与抚养多年,实质上已经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代孕行为虽然违法但这与陈某抚养罗某两个非婚生子女的这一事实行为并无联系。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是自然生育子女还是代孕方式所生子女,在法律上均应受到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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