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的人事主管来电咨询有关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相关问题。我们总结,发现主要有以下两类问题:
就业证的办理
目前,我国关于外国人就业的适用规范还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根据该规定,如用人单位需聘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包括担任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等职务),应当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一般情况下,只有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才可向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申请相应的工作签证,并在进入中国后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工作签证、健康证明及劳动合同等文件申请《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就业证”),并依此作为外国人在华就业的证明。
当然,前述所称的劳动合同并不仅限于劳动合同一种,还可以包括其他证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法律文件,如董事高管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等。
就业证的失效
此外,就业证具有相应的有效期限。如期限届满而用人单位或外国劳动者并未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期申请,则就业证将自动失效。这也就意味着外国劳动者必须停止在我国境内工作,否则将构成非法就业。公安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限期出境。
如果外国劳动者就业证期限届满,且不打算继续留在中国工作的,则可以在出境前注销就业证以及居留许可。注销的同时,出入境管理部门会向外国劳动者发放一张临时签证,期限一般在10天至1个月不等,以便外国劳动者限期离境使用。(毅石律师事务所 陈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