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为一起复杂的继承纠纷案,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赵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其生前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申诉人蔡某某、赵某某(赵某父母)主张赵某的遗产应全部由其继承;被申诉人石某某(赵某配偶)则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进行法定继承。该案在历经一审、再审蔡某某、赵某某均败诉的情况下,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苏禹铭律师介入,申请检察检察监督,检察院提起抗诉及最终再审改判,律师的专业作用贯穿始终。
律师的核心作用分析
一、证据的精准收集与合法性论证
1. 关键证据的提交与强化
申诉人委托苏禹铭律师后在申请检察监督及再审街道提交了《婚姻财产协议书》、赵某遗嘱,并申请检察院委托对《婚姻财产协议书》及赵某得自书遗嘱进行司法鉴定,成功证明赵某与石某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且遗嘱真实有效。
针对原审鉴定程序瑕疵,推动重新鉴定,并承担鉴定费用,确保《遗嘱》及《协议书》的合法性被法院采信。
2.法律依据的精准援引
苏禹铭律师紧扣《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第1142条(遗嘱变更)、第1123条(遗嘱继承优先)等条款,论证赵永俊遗产应全部按遗嘱分配,成功推翻原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再继承”的判决逻辑。
二、诉讼策略的制定与程序把控
1,再审程序的启动与推动
苏禹铭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该案已经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故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在申请检察监督时苏禹铭律师提出原审忠鉴定程序中断的瑕疵,原审时未找到《婚姻财产协议书》原件的是客观原因造成等,申请重新鉴定得到检察院的许可,利用检察院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新证据,突破原审举证不足的困境,确保关键证据链的完整性。
2. 财产保全的主动出击
苏禹铭律师在再审中申请冻结石某某名下财产,防止其转移资金,为判决执行提供保障。此举不仅体现律师的预见性,也强化了申诉人的谈判优势。
3. 质证与反驳的技巧运用
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在质证环节对《婚姻财产协议书》及遗嘱的真实性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全面质疑,并强调石某某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鉴定费用,试图将举证责任转移至申请人。
苏禹铭律师则通过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检察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无需重新鉴定等,系统反驳对方主张,成功维护己方立场。
苏禹铭律师还通过梳理赵永俊生前与父母的感情证据(如文章《父亲的功勋章》),强化遗嘱的合理性,争取法官自由心证。
三、客户沟通与风险提示
苏禹铭律师及时向蔡某某、赵某某提示举证风险,例如在原审中因拒交鉴定费导致证据未被采信,再审阶段主动承担费用避免重蹈覆辙。
案件结果与启示
最终,法院采纳苏禹铭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赵某去世时名下的财产全部为遗产,按遗嘱由蔡某某、赵某某全部继承,并判决石某某返还已支取的公积金及银行存款。本案启示如下:
1,证据为王:律师需精准锁定核心证据(如遗嘱、财产协议),并通过合法程序强化其证明力。
2,程序制胜:申请检察监督、财产保全、鉴定推动等程序性手段,可实质性影响案件走向。
3,法律与情理结合:通过情感证据(如赵某所写的与父母感情深厚的文章证明亲属关系密切)辅助法律论证,更易获得法官认同。
本案中,律师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解释者,更是证据的挖掘者、程序的驾驭者与客户利益的守护者。苏禹铭律师通过系统性策略与细节把控,成功扭转败诉局面,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