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谭某因偷越国(边)境罪在边境被抓获移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被告人在缅北地区逗留三年多,期间参与了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偷渡回国时被抓获,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件背景
近年来,缅北地区成为电信诈骗的重灾区,不少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选择偷越国边境前往该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破坏了国家的边境管理秩序。
三、犯罪构成分析
(一)诈骗罪
1. 主观方面: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知其参与的电信诈骗活动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积极实施犯罪行为。
2. 客观方面:被告人通过网络、电话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二)偷越国边境罪
1. 主观方面:被告人明知偷越国边境是违法的,仍故意为之,具有主观过错。
2. 客观方面:被告人未经合法手续,多次偷越国边境,违反了国家对边境管理的规定。
四、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的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谭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系被强迫从属诈骗引流活动,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胁从犯或者从犯。谭某参与网络诈骗活动确属事实,但需要指出的是,谭某只负责引流,没有直接诈骗受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谭某是在缅北地区受到胁迫参与诈骗活动的,在那样的特殊环境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保安持枪看守,动辄挨打受饿,面临巨大的威胁和压力,其参与犯罪并非出于本意和自愿。应当认定为胁从犯或者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谭某被安排只负责拨打电话引流,没有实际骗得财物,应以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三),关于拨打诈骗电话次数的认定。本案中,关于谭某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只有谭某本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谭某没有故意隐匿、毁灭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认定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因此,对于这一情节的认定应保持谨慎,避免对被告人造成不公正的量刑。
(四),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本身主观恶性较小。2. 被告人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3. 被告人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深感懊悔,愿意积极退赃,表明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谭某因一时失足陷入犯罪的深渊,如果对其判处过重的刑罚,可能会使其丧失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和机会。从教育和挽救的角度出发,恳请公诉人能够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让其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和社会的关爱,以便其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能够遵纪守法,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处理结果
公诉人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对谭某量刑,谭某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法官采信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谭某数罪并罚三年有期徒刑。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