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背景及办理经过**
赵某的父亲赵某某与金某于2012年签订房屋合作开发协议,共同出资购买了黎某的私房欲合作建房,后因政策的原因搁置。2013年赵某某与金某经过核算确认了投资的总额和双方投资的金额,并口头约定待政策允许后再开发或者出售土地所有权后再行分配。2018年赵某某确诊癌症,曾多次要求出售涉案土地使用权,金某以价格不合适等原因未能出手。2021年赵某某去世,赵某某的女儿赵某与金某联系要求处置合伙房产,金某不同意。2022年赵某发现闲置的地有人使用,经了解是金某将空闲的地出租给他人在使用。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金某恢复原状、支付租金、确认股份等。在该诉讼中金某提供证据证明场地是在社区的协调下无偿提供给建筑公司使用,金某不认可其与赵某某系合伙关系,而法院认为赵某某已经死亡,根据民法典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即使存在合伙关系合伙人死亡合伙合同也应终止,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赵某在判决之后找到我,我分析了案件材料以及法院的判决书,我认为原审赵某的诉讼请求不对是败诉的关键所在,与其上诉不如重新起诉,要求终止合伙分割财产,赵某表示同意。我重新写了诉状整理了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立案,后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二、证据收集与分析**
合伙纠纷需要收集如下证据:
1, 合伙协议:这是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其中包含了合伙的目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责任承担等重要条款。
2, 出资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验资报告等,以证明各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
3, 财务记录:包括账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用以反映合伙经营的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
4, 会议记录:合伙人间的会议纪要、决议、沟通记录(如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涉及重要决策、经营方向调整、利润分配讨论等内容。
5, 业务合同:与第三方签订的业务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展示合伙业务的开展情况。
6, 纳税记录: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凭证等,证明合伙经营的合规性和收入情况。
7, 证人证言:了解合伙情况的第三方证人的证言。
8, 资产清单:合伙期间购置的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
9, 利润分配记录:如果有过利润分配,相关的分配记录、支付凭证等。
10,通知函件:一方发给另一方的关于合伙事务的通知、催告函等。
在本案中,由于赵某某和金某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项目因政策原因搁置,又因赵某某已经病世等原因,我只能尽可能全面收集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收集了如下证据:
1,赵某某的死亡证明、赵某与赵某某关系证明、赵某某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证明。证明赵某是合格的诉讼主体。
2,赵某某与金某在项目停工时共同签署的凭证。证明赵某某与金某是合伙关系,双方在项目停工时进行了清算,确定了总投资额和双方各自的投资份额。
3,金某向赵某某出具的收条,证明赵某某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且该证据与证据2相互印证。
4,涉案财产的一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赵某与原房主的电话录音。证明应分割的合伙财产合法存在,无产权争议。
**三、法律适用与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赵某某与金某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从金某出具的收条和双方签署的凭证可以认定双方是合伙关系,赵某某与金某合伙建房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关系成立且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因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且没有找到关于利润如何分配的其他证据,但双方实缴出资比例是确定的,故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本案中,合伙人赵某某已死亡,合伙合同应当终止。
**四、案例启示**
1,签订详细、明确的合伙协议至关重要,应涵盖合伙的目的、出资方式、比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管理职责、入伙退伙等重要事项,避免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无据可依。
2,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与规范,定期进行财务对账和结算。
3,当合伙纠纷发生时,双方应理性对待,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若不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应及早请专业律师介入,提高诉讼能力。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