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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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经理涉嫌容留卖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14日 714人看过 举报

2024-06-14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罗某系某酒店聘请的执行经理,某酒店将酒店的八楼租给潘某等人开养生馆,潘某等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在养生馆设置“半套”、“全套”等涉黄项目,罗某在明知潘某等人经营卖淫嫖娼项目,帮助潘某等人在酒店客房放置广告牌,在工作期间未严格落实入住人员实名登记的要求,致使潘某等人在酒店拿房间后用于卖淫嫖娼。罗某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未羁押。

办理经过

罗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我作为辩护人。罗某在与我初次见面委托我之前,案件的其他嫌疑人就已聘请了律师,且案件已经侦查终结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罗某告知我她对潘某等人经营卖淫嫖娼项目不知情,但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变相刑诉逼供,作了不利的供述,想翻供。我没有立即给出建议,而是在阅卷之后约见了罗某,对罗某关心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和建议。从全案的证据来看,我认为翻供的风险很大,排除非法证据有困难,除了罗某本人的口供还有同案其他多人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均可证实罗某对潘某等人的行为是明知的。我的辩护思路是从罗某得身份及情节入手。与罗某达成一致意见后,我约见了承办检察官,与检察官交换了意见。我认为罗某虽是酒店的执行经理,但所有事情都要服从酒店老板的安排,酒店八楼租给潘某等人经营养生馆是酒店老板决定的,给潘某等人开房间包括价格也都是老板决定的,罗某没有决策权只是执行者,即使知道潘某等人容留卖淫为其在开房间时提供了方便也是迫不得已(担心工作不保),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且如果对罗某判处刑罚对其以后得生活对其家庭将产生巨大影响。检察官最终采信了我的辩护意见,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名字:苏禹铭 执业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8199911844680 执业年限:27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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