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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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周某之夫李某帮禾丰公司(化名)维修屋顶时,不慎从屋顶摔倒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与禾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禾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何某(个人)分期支付周某工伤赔偿款65万元,协议签订后,何某支付了首笔赔偿款便拒不支付余款。

办案过程

周某委托我后,我了解到禾丰公司及何某不履行协议的理由是:1,李某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有过错;2,因李某未系安全带保险公司拒赔(公司购买的意外伤害险);3,何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个人不应当承担责任;4,公司经济困难无钱支付赔偿款。与禾丰公司协商未果,我整理了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禾丰公司及何某履行协议支付赔偿款。开庭后在法庭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逾期不履行周某可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履行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本案中,如果周某与禾丰公司、何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后进行司法确认了,禾丰公司与何某不履行协议,周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苏禹铭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从1999年执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若干,担任多家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