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
简要案情及办理经过:
据张某陈述: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张某的母亲是做生意的有闲钱在手上,想买个门面给张某作为生活的保障,首付和按揭都由张母支付。张母担心以后会有财产纠纷打算把房子赠与给个人,咨询了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为了快速促成生意,给了张母定心丸,让张某写了一个赠与合同放在售楼部。因房子是按揭,在办理银行按揭时,银行要求张某夫妻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在办理备案手续时登记为张某夫妻。
因夫妻性格不合两人经常扯皮,一天,张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后,李某离家,两人分居多年。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离婚事宜,均因财产问题达不成一致而搁浅,张某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给自己属于个人财产,李某认为自己在银行抵押担保书上签字且备案登记是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在接受委托前我跟当事人释明了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是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二是,如果证据不充分可能会导致举证不能的后果。张某表示证据一定能够收集到,能够接受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后果。
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收集了如下证据:1,到售楼部调取了《赠与协议》。2,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还按揭款的银行流水(张母转给张某还款账户)。3,双方曾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无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4,申请证人(签赠与协议时售楼部的工作人员)出庭。以上证据足以证实婚后张母赠与给张某的房屋是张某的个人财产。法庭在举证质证环节后,法官的倾向性很明确,争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张某个人财产。但是,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分得房子的一半她才同意。
案件最终未能调解成功,如预期的一样,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是,判决书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了原告关于房屋是母亲赠与给其个人的事实,该房屋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再无异议。张某对案件结果还是很满意的。
律师的作用就是律师知道收集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达到证明效果,律师知道如何收集证据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