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由此可知: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和依据。
案件办理经过:
任女士给我打电话说要离婚想请我当律师,她说她是慕名而来。我莫名有点小激动。
任女士长相清秀,但比较瘦弱,据说是因为长期的家庭暴力,压力过大。任女士说到伤心处泪水连漪,我的同情心顿时泛滥。
经过与任女士沟通,她向我提供了大量证据及证据线索证明男方长期家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但由于财产分割等种种原因,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开庭前与承办法官沟通,法官是倾向于判决不离婚的。
经过收集整理,我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1、《家庭暴力告诫书》,证明被告因家暴原告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2、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的事实,3、XX区妇联出具的《婚姻家庭纠纷接处登记表》,证明因家暴原告多次向妇联求助的事实。4、短信记录截屏,证明被告恐吓威胁辱骂原告的事实。5、原被告的女儿手写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家暴原告,其也支付父母离婚。6、被告手写并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任女士受到家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我的观点得到法官的认可,但却激怒了对方当事人。被告非常激动,即使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也不承认其有家庭暴力。幸好有法警坐镇,心理咨询师坐堂,法庭秩序才没有失控。
据说,开庭后,心理咨询师分别跟双方做心理辅导。
案件最终的结果是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任女士总算解脱了,但愿,是彻底解脱了。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