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规定,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的情形,金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即得力公司承受。
案情简介及办案经过:
刘某2017年-2018年间曾在得力公司(化名)建设厂房时担任项目经理,其妻在工地上当烧饭师傅,得力公司支付了部分工资。后得力公司的老总因涉嫌非法集资等罪名入狱,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儿子金某。2021年,金某给刘总出具欠条“今欠到刘某某、全某某2017-2018在得力公司施工剩余工资8万元”。刘某多次讨要未果,便通过熟人找到我,要走法律程序。
因刘某、全某持有欠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我直接写了诉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得力公司支付全部工资并支付利息。
得力公司开庭时辩称,其对刘某、全某的钱不清楚,是法定代表人的父亲金某某经手的事,金某某入狱后,刘某找金某要打个条子,欠条是金某打的,但金某对事情不清楚。
我当庭提出,“欠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人胁迫,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规定,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的情形,金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欠条”上签字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即得力公司承受。
法庭支持了我的观点,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