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情简介及办理经过:
几乎所有嫌疑人的家属在亲人被带走之时,都会觉得是被冤枉的,张飞(化名)的妻子草也是如此。
草第一次到我办公室哭得稀里哗啦,她不相信张飞会盗窃,她怕他是为了哥们义气担了别人的责任,她让我去会见,问问清楚。
草第二次到我办公室是在我会见张飞之后,她还是哭得稀里哗啦,因为我告诉她张飞确实入室盗窃,没有帮别人担责任。草给我讲了她的故事。
草是个苦命的女人,草没有兄弟。草的苦命,在草的父母为了延续香火决定招上门女婿时,就已注定。草自己也很清楚,但凡条件好一点的,谁会去做上门女婿呢?
草与张飞是经媒人介绍认识,媒人隐瞒张飞有盗窃的前科(婚前曾因盗窃被判刑),因张飞模样还算周正,又愿意当赘婿,两人很快结了婚。儿子一岁时,张飞在外地“飞车抢夺”(骑摩托车乘人不备抢夺财物)被判入狱,草不离不弃,把儿子托付给父母,自己到工厂打工,四百块钱的工作,三百寄到监狱,只为让张飞在里面的日子好过点。据草说,张飞出狱后改过自新,一直跟着草的父亲在工地上做事,日子慢慢好起来。
日子慢慢好起来,草和张飞夫妻在市里买了房,草的父亲也老了,做不了工地了,回了农村老家。张飞挣了点小钱又没了岳父的约束,开始膨胀起来,开始与曾经的发小、同学联系紧密起来,也开始与曾经的过往连接起来。
草以为张飞的小情绪是因为上门女婿的身份,是因为儿子没有随张姓,他没有面子没有生活的动力。于是与张飞商量再生一个随张姓。
草没有想到的是,小儿子的出生,不但没有拉回渐行渐远的张飞, 居然在小儿子一岁时,张飞再次被抓入狱。仿佛是宿命。父母已老体弱多病,大儿子读高中处处要用钱,小儿子才一岁嗷嗷待哺……
因为张飞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是入室盗窃,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的情节,草又拿不出钱退赃得不到受害人的谅解没有判缓刑的基础。即使张飞认罪态度好,即使我多次与检察官法官沟通,最后判刑三年,这是最低的量刑了。
为了挣钱供大儿子读书,草不得不再次把一岁的儿子送回乡下,交给年迈的父母,自己进了工厂倒班。
偶尔会看见草的朋友圈,状态还好,偶尔还会化个妆。不是忘记伤痛,而是为母则刚。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