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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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之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生活的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7日 850人看过 举报

2023-08-17

律师观点分析

从证据找到案件突破口

案情简介及办理经过:郭总经人介绍找到我是因为他当了被告,起因是一笔十几年前的借款。郭总不是想赖账,只是深陷高息和非法催收而已。郭总给我介绍案情了案情:2010年古某有钱想放给郭总,郭总不需要,就将古某介绍给了叶某。古某不信任叶某将钱转账到郭总的账户,郭总将钱分批转账叶某指定的账户,并应古某的要求给古某写了借条,借款本金是200万,陆续还了很多钱,具体多少没有统计。2015年古某逼迫郭总出具了4百多万的借条且约定了高额利息,同年郭总与妻子离婚。古某一直采取各种手段收债。2023年年初古某起诉郭总与其前妻共同还款本息800余万元,并查封了其前妻名下的财产。郭总的要求是:将前妻的还款责任排除,与古某调解将损失降到最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借款是一方借款(另一方没有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签名认可),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且郭总提出的调解的预期很高,达成目标其实是比较困难的,只能靠证据说话。

我与郭总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商定了方案后,先到法院阅卷看原告方提交了什么证据,然后根据原告方的证据和郭总的陈述给郭总开出了证据清单,郭总能提供的证据如银行流水由郭总提供,郭总不能提供的根据郭总提供的证据线我去调取。由于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太紧,该笔借款和还款的时间跨度又大,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收集完毕充分的证据,我向法庭提交了延期举证、开庭申请书。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银行转款流水,转款时间是20103200万的流水,借条时间是在2013年,金额是450万,约定利息是月息3分,并约定用郭总某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归还,另借条的边角有一句郭总签名的以银行转账为准的标注。原告诉称借条是在2013年计算利息后换的借条。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2010-2012年郭总前妻在某工程项目的有过签字的一系列的文件,用以证明该工程项目是夫妻共同经营的。为达到郭总的预期,我收集了如下证据:1,打印所有已还款项的银行流水和还款相关证明(因部分是工程款直接支付的),然后做了统计明细,从2010年至2021年能查证属实的郭总共计还款240万余元;2,郭总与叶某取得联系,让其证明诉争款项全部转给叶某,并未用于某工程的经营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调取了当时转款给叶总的转账凭证。查这个凭证费了很大的周折,因时间太长了,从银行打出的流水没有对方的账户名称,无法证实钱转给叶某了。根据叶某写的证明推断可能是直接转到叶某的公司账户,郭总多次跟银行沟通,找银行的领导,终于在银行的档案室查出了原始凭证。4,到派出所调取了郭总及郭总前妻的报警记录,证实古某的非法催收以及强迫郭总出具450万欠条的事实。

等候开庭时我与古某的律师沟通问能否调解,古某的律师说如果郭总的前妻不共同偿还借款的话就不能调解。开庭经过举证、质证、双方激烈的辩论,因郭总的前妻不同意调解法院未能组织调解。过了一段时间古某主动联系我,希望我能促成调解。经过几次协调,古某主动撤回了对郭总前妻的起诉,与郭总达到调解协议,郭总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100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能够达到当事人的预期,关键在于我收集到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在开庭质证辩论后对方当事人古某也觉得要求郭总的前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约定利息过高,在前期催债过程中使用非法过激的手段等。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名字:苏禹铭 执业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8199911844680 执业年限:27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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