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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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之饮酒者身亡同饮者不承担责任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5日 5299人看过 举报

2023-08-15

律师观点分析

从证据找到案件突破口

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233月张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原告李某诉称20221212日晚其夫周某与张某等人一起吃饭饮酒,张某等人明知周某患高血压等疾病,仍与其饮酒。酒后周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张某等被告未尽到合理义务自行离去,周某回家时在其所住单元楼3楼摔倒,受伤后送医院治疗两天后出院死于家中。原告李某认为,张某等被告明知周某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仍与其过量饮酒,且过量饮酒后未尽到合理看护、照料、护送等安全保障、合理注意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6万余元。张某收到传票时委屈得很,张某的哥哥是个残疾,为了生计开了个简陋的食堂,放几张麻将桌,通常是客人们自行到食堂就餐,或者自行组织牌局,抽头给张某的安排生活,张某有空时就到食堂义务帮忙,正好那天张某在食堂帮忙,到了饭点到饭桌上吃了个饭,然后就飞来了横祸。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到法院阅卷,查看对方提交的证据,然后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当时同桌吃饭但没有成为被告的知情人了解情况,并向法庭申请了证人出庭,并要求所有被告都出庭陈述当时的事实情况。

庭审过程很精彩。首先由原告方举证,原告的证据仅由一份另一被告手写的参与吃饭喝酒的名单,死者住院病历一套,死者的死亡证明和医疗费发票一张。我提出原告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侵权行为,不能证明事发当晚死者醉酒张某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并着重强调了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死者入院治疗的时间是在饮酒的第二天下午四点,死亡原因是脑溢血,病历及死亡证明均没有提及醉酒一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应对自己的主张进一步举证。为了配合法庭查清事实,我申请了证人出庭,证明事发当天无人邀约,死者自行到食堂打牌娱乐吃饭,吃饭时无人劝酒,死者系自酌自饮,死者平时身体状态好,且离开时没有看出其醉酒。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我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明知其不能饮酒而强迫其饮酒的情形,是否有证据证明其离开食堂时呈醉酒的状态。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于以证明,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我不但向法庭申请出庭的证人证实了被告没有过错,还从原告方提交的证据里找出了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地方——死者是在饮酒后第二天从死者家里送往医院治疗,死因是脑溢血。故,证据是法官判案的依据更是律师办案的法宝!


律师名字:苏禹铭 执业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8199911844680 执业年限:27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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