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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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基础 感情破裂 离婚不成功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4日 5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举行结婚典礼,2007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8日生育一子代某操。因被告常年在外工作,脾气很坏,不支付孩子生活费,双方为了生活费用、教育问题经常争吵,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代某操由原告抚养,被告按600元/月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9200元;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A1、光盘一张及其内容记录3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辱骂原告,且被告母亲与原告关系不和的事实;

A2、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报告、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委托书、照片6张、荆门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的证明,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

A3、2009年4月16日、2002年9月8日售房合同书、王雪某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朱某雄等的收条复印件,证明原告将婚前的房产出售131000元用于婚后购买位于荆门市白云大道某某山庄x单元x楼的房产,应将该房产价值中的131000元认定为原告的个人财产;

A4、车辆登记信息、湖北鄂中丰神农资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鄂HCB500号车辆、押金10000元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A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工资收入证明,证明原告工资收入高于被告,且被告长期在外工作,代某操应由原告抚养为宜。

被告辩称

被告代某法辩称,原告诉称的原、被告相识、结婚、生育儿子的内容属实,其他内容不属实。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B1、高某的电话清单,证明因原告与他人联系频繁,关系不正常,被告在冲动之下殴打原告;

B2、银行存款记录,证明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A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系原告与被告及其被告母亲发生争吵时的录音,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A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被告冲动之下的所为,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A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荆门市白云大道某某山庄x单元x楼的房产购买在先,原告婚前的房产出售在后,不能证明原告婚前的房款用于支付婚后购买的房产。对A4无异议。对A5有异议,认为不能仅凭工资收入判断婚生子的抚养权。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B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仅凭电话清单证明原告与他人的关系不正常。对B2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支付原告的生活费过低。

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A4、B2,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A1仅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及其母亲发生矛盾在电话中争吵的事实,达不到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A2仅能证明因被告不信任原告,2014年5月18日被告曾打过原告,只能证明夫妻间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之目的,本院不予采信。A3证明2009年4月16日原、被告购买荆门市白云大道某某山庄x单元x楼的房产,而原告婚前的房产系2010年4月出售,故不能证明原告用其婚前的房产出售款支付婚后购买的房产,本院对A3不予采信。A5工资收入的高低决定婚生子的物质生活质量,但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是在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时一并处理的问题,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A5不予采信。B1仅能证明原告与他人有通话联系,不能证明原告与他人的关系不当,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高某与被告代某法于2006年1月相识,2006年4月举行结婚典礼,2007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5月28日生育一子代某操。原、被告婚后购买荆门市白云大道某某山庄x单元x楼的房产一套、鄂HCB5xx号车辆一台,并在湖北xxxx农资有限公司有押金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系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高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夫妻间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感情基础较为牢固,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慧支行。户名:荆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57040104000270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苏禹铭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合伙人。从1999年执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若干,担任多家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