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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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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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我信任,我还你胜诉-----一起合同定金案始末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4日 1023人看过 举报

2021-11-24

律师观点分析

我律师执业二十余载,这是唯一一起从受案到结案没有面见过当事人的案件,感谢华律网站让更多的人认识了我,感谢当事人的信任,虽然律师费不多,但我终究没有辜负当事人的信任。

那天,我接到了一个电话,说在网上找到的我的号码,有一个荆门的案件需要委托律师,可否加微信把资料发给我看。我欣然同意。从打电话加微信看资料谈费用确定代理合同只用了大约一天的时间。因为我的当事人是被告开庭时间已定,我在收到当事人邮寄给我的授权委托书后,我迅速到法院阅卷、起草答辩状做好了开庭的准备。

这是一起合同定金纠纷案件,创达公司(化名)与XX公司(化名)签订买卖合同,创达公司向XX公司购买机械一台,合同约定创达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在提货前3日内支付发货款50万(含定金),余款发货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创达公司向XX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发货款,XX公司没有发货。创达公司要求返还定金,XX公司不同意返还,发生争议创达公司以返还不当得利起诉至法院,开庭时又变跟诉讼请求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开庭细节不作叙述,以下是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湖北XX接受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争议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发货款,构成先行违约。首先,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确认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答辩中也明确认可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当事人的自认,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也无需再做辩论。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而认为合同没有成立,时而认为合同成立但没有生效,时而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时而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自相矛盾,法庭应该以盖有原告公章的民事起诉状认定事实。其次,原告应该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在庭审中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相反,双方均向法院提交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签订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10万元,在产品交付前3日买受人付清50万元发货款(包含定金)”,原告承认只支付了定金没有支付发货款,即构成违约。故原告先行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即定金不予退还。

二,原告要求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原告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发货款,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三,鉴于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为返还不当得利10万,本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对本案是否适用不当得利条款阐述一下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从法律条款可知,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构成要件如下:、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本案是基于合同取得定金,不属于不当得利。故不适用不当得利条款。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成立,原告未按合同履行支付发货款,并在开庭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定金按法律规定不予退还。本案案由系合同买卖纠纷,原告支付给被告的10万元系合同约定的定金,被告因合同约定取得定金有合同依据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亦不应当返还。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期望得到法庭的高度重视。

开庭后,我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将开庭情况给我的当事人作了汇报。由于庭前的工作比较细致,开庭时将我方的观点也陈述得很清楚,庭后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达到了当事人不退定金的目的。

虽然自始至终我与我的当事人都不曾在线下谋面,但我们彼此信任。感恩信任!

律师名字:苏禹铭 执业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8199911844680 执业年限:27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1420819********8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