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姚某系一小包工头,姚某从李某手中承包劳务后,请工人进行施工,工人只认识姚某并由姚某确认工时。姚某与李某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李某系某建筑公司的名义项目经理实为实际承包人(即大包工头),李某与某建筑公司签有书面的合同。由于欠工人劳务报酬,工人A将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姚某和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报酬。
办案过程:
姚某经人介绍到律师事务所来找我的时候说自己承包了劳务工程,大包工头不结账,没有钱支付工人的劳务工资被工人起诉了,他准备起诉大包工头李某。我让他拿合同我看,他说没有签合同。我问之前工人工资是怎么支付的,他说是他造工资单后建筑公司的账户直接打到工人的银行账户的。也就是说姚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是否应该向姚某支付工程款、支付多少工程款,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姚某很可能面临败诉。继续与姚某的谈话中得知,即使姚某与李某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结算,姚某最终可能也是亏损,而且,李某可能连口头协议也不会承认。我给姚某建议不要起诉李某,只针对工人的起诉进行应诉,请求法院追究李某为被告,让李某支付工人劳务工资。姚某赞同我的观点,办理了委托手续。
开庭前,我建议原告追加大包工头李某未被告,原告坚持称自己不认识李某,是姚某请他做事,应该由姚某支付工资。开庭时,我代理我的当事人姚某陈述观点:A之前的劳务工资均由建筑公司直接转账给工人,姚某与建筑公司没有承包关系,姚某只是李某请的在工地上负责组织施工的,姚某不应该承担支付原告工资的责任。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工程是承包给李某的,人工工资应该由李某支付,之前由公司账上转账支付的工资也是代李某支付,并向法庭提交了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我当庭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法庭在休庭后追加了李某为被告。李某在被追加为被告后与我沟通,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支付工人A的劳务报酬,并签订调解协议书。案件完美收官。
律师点评: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姚某与李某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说无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与李某打官司将是非常被动的,可能面临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尴尬境地。姚某即使支付了工人工资,也很难找李某索要到工程款。所以我们提出应该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劳务费的观点,逼迫建筑公司拿出了与李某的合同,才得以成功追加李某为被告,将李某逼出来。如果李某称工程已经发包给姚某,那么合同内容是什么,价款是多少就可以查清了,如果李某不承认工程发包给姚某,那么工人工资理应由李某支付,姚某也不至于扩大损失。所以,最后,李某主动支付了工人工资。最终达到了当事人的目的。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