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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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重伤)案判处缓刑达到当事人的预期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9日 1667人看过 举报

2019-07-19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因拆迁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致工作人员重伤被刑拘,李某中途翻供。经辩护人及公诉人多次反复做工作李某认罪并委托家属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害人对李某的行为谅解。辩护人提出李某构成自首,理由如下:李某在案发后明知已经报警且自己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主动随警车到派出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虽然后有反复但在后来检察院提讯和开庭时均能如实供述根据法发<2010>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均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8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李某判处缓刑。 

律师名字:苏禹铭 执业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8199911844680 执业年限:27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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