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因拆迁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致工作人员重伤被刑拘,李某中途翻供。经辩护人及公诉人多次反复做工作李某认罪并委托家属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受害人对李某的行为谅解。辩护人提出李某构成自首,理由如下:李某在案发后明知已经报警,且自己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主动随警车到派出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虽然后有反复,但在后来检察院提讯和开庭时均能如实供述。根据(法发<2010>第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均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8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李某判处缓刑。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