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回顾:
胡X虽年近六十但身体健硕,农村地少只能在建筑工地上讨生活。生活在底层的农民工有人喊干活就去干活,也不可能想着要去签什么合同。胡X在干活时不慎受伤,包工头将其送往医院算是保住了一条命,包工头支付了医院的10万余元医药费后就再也没有露面。胡X瘫痪在床,胡X的儿子辗转找到我。在找我之前在当地司法所找了一个法律工作者,那个法律工作者说帮他们组织调解,调解了两次没有了下文,一分钱的赔偿没有拿到。在了解基本情况后,我建议先做伤残鉴定,然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正式委托我是在伤残鉴定出来后的三个月。在这期间,伤者家属到处找人,到处投诉,均没有得到解决。胡X的伤残等级是一级,应赔偿数额巨大,大包工头和小包工头相互推诿,发包方和建筑公司均不认为己方有责任。接受委托后,我花了大量的实际收集证据。首先,我找到小包工头方X也是当时的在场人,跟他分析了利害关系,方X自知无力赔偿,也算是配合,写了事情发生经过,给我了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工地工作时间受伤的证据得以固定。方X还把他跟大包工头签订的包工协议的复印件交给了我,协议是上有大包工头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工地名称及建筑公司名称等。随后,我联系了大包工头郑X,郑X非常不配合,我又到当地派出所查询了郑X的身份信息。最后,我找到了建筑公司,要求建筑公司出具与郑X的合同,但建筑公司的老板与方X是亲戚,已经达成隐瞒真相的共识,所以几次到建筑公司均无所获。再深入调查发现,工程发包方是私营公司,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甚至没有备案。苦于收集不到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证据,我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把小包工、大包工、建筑公司和发包公司全部列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各被告均使出浑身解数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责。案件事实很快查清:发包方工程没有立项时就匆忙上马,让大包工郑X进场组织施工,郑X与方X签订劳务合同,将部分劳务发包给方X,方X请了胡X等工人施工。由于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郑X等现场管理人员强行要求施工,致使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发包方才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依旧由郑X组织施工。
至此,我提出了我的代理意见:一,胡X是在提供劳务过错中遭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方X对胡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涉案工程应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某公司在胡X受伤前将工程交由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即郑X施工明显违法了法律规定,郑X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方X亦违法了法律规定。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中“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胡X受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郑X和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判决方X赔偿胡X损失,郑X和发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律师点评:
受害人胡X与绝大多数在外谋生的打工人一样,自己干活老板付钱,干活之前不会想到签合同,有的甚至连老板是谁都不知道,合法权益很难维护。律师在收集证据遇到困难时,不妨将关联人都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力于法院借力于各被告的陈述和指正,事实真相就会水落石出。所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可以适当利用诉讼技巧破解难题。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