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姚X系一小包工头,姚X从李X手中承包劳务后,请工人进行施工,工人只认识姚X并由姚X确认工时。姚X与李X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李X系某建筑公司的名义项目经理实为实际承包人(即大包工头),李X与某建筑公司签有书面的合同。由于欠工人劳务报酬,工人A将姚X起诉至法院,要求姚X和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报酬。
办案过程:
姚X经人介绍到律师事务所来找我的时候说自己承包了劳务工程,大包工头不结账,没有钱支付工人的劳务工资被工人起诉了,他准备起诉大包工头李X。我让他拿合同我看,他说没有签合同。我问之前工人工资是怎么支付的,他说是他造工资单后建筑公司的账户直接打到工人的银行账户的。也就是说姚X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X是否应该向姚X支付工程款、支付多少工程款,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姚X很可能面临败诉。继续与姚X的谈话中得知,即使姚X与李X按照口头协议的约定结算,姚X最终可能也是亏损,而且,李X可能连口头协议也不会承认。我给姚X建议不要起诉李X,只针对工人的起诉进行应诉,请求法院追究李X为被告,让李X支付工人劳务工资。姚X赞同我的观点,办理了委托手续。
开庭前,我建议原告追加大包工头李X未被告,原告坚持称自己不认识李X,是姚X请他做事,应该由姚X支付工资。开庭时,我代理我的当事人姚X陈述观点:A之前的劳务工资均由建筑公司直接转账给工人,姚X与建筑公司没有承包关系,姚X只是李X请的在工地上负责组织施工的,姚X不应该承担支付原告工资的责任。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工程是承包给李X的,人工工资应该由李X支付,之前由公司账上转账支付的工资也是代李X支付,并向法庭提交了建筑公司与李X签订的合同。我当庭申请追加李X为被告。
法庭在休庭后追加了李X为被告。李X在被追加为被告后与我沟通,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李X支付工人A的劳务报酬,并签订调解协议书。案件完美收官。
律师点评:
此案的关键点在于,姚X与李X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说无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与李X打官司将是非常被动的,可能面临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的尴尬境地。姚X即使支付了工人工资,也很难找李X索要到工程款。所以我们提出应该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劳务费的观点,逼迫建筑公司拿出了与李X的合同,才得以成功追加李X为被告,将李X逼出来。如果李X称工程已经发包给姚X,那么合同内容是什么,价款是多少就可以查清了,如果李X不承认工程发包给姚X,那么工人工资理应由李X支付,姚X也不至于扩大损失。所以,最后,李X主动支付了工人工资。最终达到了当事人的目的。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