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
方X酒后经人劝阻仍然进入私人承包的鱼塘溺亡,家属方XX以鱼塘经营者刘X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刘X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方X未经鱼塘经营者允许进入鱼塘,经人劝阻后再次进入鱼塘溺水死亡,没有证据证明刘X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方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后疫情发生,二审法院进行了远程审理,代理人充分发表了己方的意见。双方均没有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方X经劝阻后仍然进入鱼塘,且案涉鱼塘坝上的水泥路是方X所在村村民多年的必经之路,鱼塘也存在多年,方X应当了解鱼塘的情况。刘X是否对鱼塘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与方X的死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也并不能证明刘X对方X的死亡存在过错。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