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
陈X与李X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一起同居,李X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同居期间,陈X独自出资购买了住房一套A,登记在陈X名下。后两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该房屋归陈X所有。但是李X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几年后,陈X再次购买房屋一套B,两人再次短暂同居,再次分手。为财产问题发生争议。陈X到法院起诉要求李X返还财产,法院认为房屋系陈X所有,李X应该返还,判决李X返还。李X到法院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系同居关系。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以及双方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应当遵循双方协商处理的原则,协商处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取得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裁判。已经被法院分割处理的,不再进行处理。本案争议房屋A是否属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已经进行审理并作出了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不应再作审理。本案争议房屋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李X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B是同居期间原被告共同购置的财产,故判决房屋B是陈X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