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陈X与李X曾同居生活,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因财产纠纷陈X以返还财产我由起诉李X、后李X以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归还借款为由起诉陈X。两个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后,李X再次持借条到法院起诉陈X要求归还借款。陈X认为该借条系李X伪造变造,陈X的签名系用黑色钢笔书写,其他字迹系李X用圆珠笔书写,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并要求对两张不同字迹形成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因检材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无法鉴定。经过多次开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判决及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该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上述法条既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认证规则,同时也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X作为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陈X偿还其借款,其应就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李X所举的证据借条是陈X认为系伪造的借条,故人民法院就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对李X所提供的借条本身进行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综合进行判断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首先,就“借条”本身来看,目前就其真伪并无科学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从而对其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等进行判断,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陈X提出的下列疑点:(1)从“借条”的布局来看,“陈XX”三个字在正中间,且从下至上倾斜。布局非常奇怪不合常理。(2)从“借条”的书写的笔墨颜色来看,“陈XX”三个字是黑色字体,其他的借条内容均为圆珠笔,且圆珠笔的颜色非常鲜艳,完全不像形成于10年之前的字迹。(3)从“借条”的纸张来看,该借条使用的纸张明显就是从某个地方撕下来的等等。原告李X对此不能做合理解释。故法院认为,该“借条”从署名和借条内容书写人不同、文字的笔墨不同、陈XX署名的地方夹在借条内容与落款时间之间布局不合常理等方面进行判断,该借条载明的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存疑。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从形式是上认定李X所提交的“借条”本身是真实的,即借条内容系李X书写,上面“陈XX”的字迹系陈X某的字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该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是以双方合意加交付为成立要件,即出借人不能仅凭“借条”等债权凭证即可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即告成立。也就是说李X还应证明借条中的款项是如何支付的是否已经出借到位了。本案中,李X的陈述无法自圆其说,也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再次,本案原、被告双方曾经为同居关系,2010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就房屋腾退、财产分割及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多年,经法院多次判决,李X一直未提及过双方还存在本案中这样大额的借贷关系,现李X以双方存在争议的“借条”来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