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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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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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要承担败诉责任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467人看过 举报

2020-08-1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宁X与蒋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宁X未到庭缺席判决,判决后宁X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因宁X与蒋X银行账户资金往来转进转出很多次,涉及对账算账的问题。二审法院开了两次庭宁X本人未到庭,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第三次通知开庭并要求宁X必须亲自到庭陈述事实否则自行承担败诉责任,宁X仍未到庭。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驳回上诉。

律师点评:民间借贷的案件,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有权责令当事人亲自到庭参与诉讼,当事人无故拒不出庭的可能承担败诉责任。

律师名字:苏禹铭 执业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8199911844680 执业年限:27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1420819********80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