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
案情简介:王X与杨X系半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一年,由于经济、子女等问题发生纠纷,王X到法院起诉离婚。杨X的侄媳官X持杨X出具的借条到法院起诉杨X及王X要求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并冻结了王X的账户。杨X对借款一事不持异议,王X坚持否认夫妻存续期间有该笔借款。经过两级法院四次审理,最终驳回官X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1、官X与杨X系借款发生时的当事人,若借款过程是二人亲身经历,双方就借款发生经过的前后陈述应当一致。从官X与杨X对借款经过的陈述来看,存在多处不一致的情形,且官X与杨X对对方的陈述均不持异议,不符常理。2、就3万元现金来源,官X的陈述前后矛盾。3、杨X主张的借款用途不真实。4、杨X于2015年3月16日向官X借款,之后,在2015年8月22日,王X与杨X为避免以后产生纠纷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并未涉及本案债务。鉴于以上因素,官X主张2015年3月6日取款10万元,于3月16日交付给杨X,在仅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且陈述前后不一的情形下,该主张不能成立。另外3万元,官X陈述的款项来源前后矛盾,且无证据证明,亦不能认定已交付给杨X。据此,不能认定官X向杨X提供借款13万元,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成立,对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王XX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荆门市某某人民法院(2016)鄂0804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官学敏的诉讼请求。
苏禹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