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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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借款未经另一方同意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347人看过 举报

2020-06-25

律师观点分析

王X与彭X系夫妻关系,未经王X同意彭X与他人共同成立并经营合作社,为解决合作社资金问题,王XX、吴XX、叶XX以互联互保的形式在X村镇银行共同贷款XX,吴XX、叶XX将所贷款项交与王XX作为王XX向彭X的借款。王XX将其中的XX汇入的彭X的账户。从证据形式上XX虽显示为彭X个人债务,但彭X、王X抗辩彭X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属合作社的债务。法院认为,判断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是否属职务行为,应从债权人是否明知、借款的用途等多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1、王XX与彭X系发小,王XX为彭X借款作保证并且与合作社的另两名成员互联互保进行贷款借与彭X,可见王XX与彭X关系甚好,王XX知道或应当知道彭X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彭X在借款时明确向王XX说明用于化肥经营,化肥经营是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之一,王XX亦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的用途,且XX在民旺合作社账目中均有反映,该XX用于了民旺合作社的经营而非彭X个人。3、贷款押金XX及利息由合作社支付。综上,彭X出具借条是代表合作社出具,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XX应认定为合作社债务,应由合作社偿还,但因彭X与合作社其他成员签订协议约定,XX系合作社的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则王X不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名字:苏禹铭 执业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8199911844680 执业年限:27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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