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禹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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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执业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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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否则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发布者:苏禹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12629人看过 举报

2020-06-25

律师观点分析

某水库管理处与某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由于某自来水公司未按合同交纳水费被某水库管理处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某自来水公司不服委托律师上诉。经查阅一审卷宗,一审法院在2016年5月30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某自来水公司未出庭应诉进行了缺席审理,之后,一审法院作出(2016)鄂0802民初705-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水库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第二次庭审中,法庭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卷宗中水库管理处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也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另行进行举证质证,一审法院对仙居河水库管理处提交的证据在未经XX自来水公司质证的情况下,径行采纳了证据。一审法院剥夺了XX自来水公司对主要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律师名字:苏禹铭 执业律所: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8199911844680 执业年限:27年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819********8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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