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及法院判决:
张X与王X于2004年上半年在外务工相识,2004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28日生育一女,名A,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10月,王X以外出务工为由一去不归,张X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张X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送达,缺席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淡漠,被告2009年10月外出务工后,至今杳无音信,未尽到做妻子及母亲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女随其生活并负担抚养费的请求,鉴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
苏禹铭律师